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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5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5443吴雪根与苏州双何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根,苏州双何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443��原告:吴雪根,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苏州双何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89335156L,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南村。法定代表人:何志红。原告吴雪根与被告苏州双何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吴雪根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雪根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予以准许。准许原告吴雪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吴雪根负担。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庄 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