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4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石登攀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登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4815号罪犯石登攀,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浙刑三终字第227号刑事判决,认定石登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3)洪刑执字第61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石登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石登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登攀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5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萍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吴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巫慧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