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杨旭峰与陈秋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旭峰,陈秋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2797号原告杨旭峰委托代理人刘玉龙,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秋爽原告杨旭峰诉被告陈秋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治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