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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曹鹏富与刘彩平、李健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鹏富,刘彩平,李健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429号申请执行人曹鹏富,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彩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健宏,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佳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健宏在银行的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方式为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小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