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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3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马二小与王东亮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二,王东亮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3民初355号原告:马小二,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矿区。被告:王东亮,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矿区。原告马小二与被告王东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二小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二小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二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永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吕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