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3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马二小与王东亮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二,王东亮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3民初355号原告:马小二,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矿区。被告:王东亮,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矿区。原告马小二与被告王东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二小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二小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二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永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吕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