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4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蒋勇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勇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4780号罪犯蒋勇,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10)武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勇犯抢夺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3)洪刑执字第4352号��(2015)洪刑执字第2916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蒋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巫慧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