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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邓建玲与王颖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建玲,王颖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2195号原告:邓建玲,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涛(系原告丈夫),住同原告。被告:王颖,女,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峰(系被告丈夫),住同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建玲诉被告王颖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建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邓建玲已预缴),由原告邓建玲负担。审 判 长  周 薇人民陪审员  王婉娜人民陪审员  沈鸣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