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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3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志忠与靳米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忠,靳米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3209号原告陈志忠,男,汉族,1991年3月25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靳米娟,女,汉族,1989年9月8日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忠诉被告靳米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忠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忠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 唯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郭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