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82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万金与被执行人韩立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金,韩立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505号申请人执行人:王万金,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蒙古族,驾驶员,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韩立胜,男,1969年7月31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阜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万金与被执行人韩立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就争议的事项已经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王万金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院(2017)辽078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7)辽0782民初112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冬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