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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422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旦增与四川宏志达防水砼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旦增,四川宏志达防水砼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422民初18号原告:旦增,男,1976年8月3日出生,藏族,西藏米林县人。被告:四川宏志达防水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王泗镇飞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674304174Q。法定代表人崔德朝。原告旦增诉被告四川宏志达防水砼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旦增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当事人依法行使其处分权,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旦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3元,由原告旦增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丽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