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卫国、叶兆权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卫国,叶兆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0102民督2号申请人:张卫国,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申请人:叶兆权,男,1966年8月27日,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申请人张卫国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张卫国称,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在呈贡区雨花毓秀小区明德苑E幢2单元2301号房屋安装铝合金门窗,申请人安装完毕后,被申请人一直未付清尾款,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申请人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17年5月20日前偿还,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按约定还款。要求被申请人叶兆权给付申请人张卫国176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叶兆权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卫国17600元。申请费80元,由被申请人叶兆权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维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卢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