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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2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黄彩秀与杜昌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彩秀,杜昌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2执491号申请执行人:黄彩秀,女,1979年10月22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富宁县人。被执行人:杜昌灯,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申请执行人黄彩秀与被执行人杜昌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祖坤审 判 员  罗长华代理审判员  万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欧山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