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40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宁波新成包装有限公司、刘学渊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新成包装有限公司,刘学渊,象山博学针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40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新成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437406-1),住所地:宁海县前童镇鹿山路105号。法定代表人:童春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宝松,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宁波新成包装有限公司职工,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刘学渊,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象山博学针织厂(组织机构代码:74216057-2),住所地:象山县爵溪北塘大宇路。负责人:刘学渊,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宁波新成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学渊、象山博学针织厂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94407.91元、执行费2816.12元、诉讼费保全费57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张 春审 判 员 林欣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何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