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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大吉与被告通江县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吉,通江县人民政府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527号原告张大吉,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通江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军,县长。本院在审理张大吉与通江县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吉撤回对被告通江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大吉承担。审 判 长  张 蛟审 判 员  裴茂森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伏 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