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大吉与被告通江县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吉,通江县人民政府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527号原告张大吉,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通江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军,县长。本院在审理张大吉与通江县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吉撤回对被告通江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大吉承担。审 判 长 张 蛟审 判 员 裴茂森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伏 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