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01执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申请谢连华、周汝芝、谢颖、谢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谢连华,周汝芝,谢颖,谢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1578号申请执行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负责人:胡建云,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谢连华,男,汉族,1967年8月18日生。被执行人周汝芝,女,汉族,1968年3月30日生。被执行人谢颖,女,汉族,1989年7月2日生。被执行人谢丹,女,汉族,1990年8月15日生。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与谢连华、周汝芝、谢颖、谢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866117.95元,申请执行费11061.00元,申请合计877178.95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2952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常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