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4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邢强与邹玉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强,邹玉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4178号原告:邢强,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经济开发区。被告:邹玉钢,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原告邢强与被告邹玉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强承担。审判员 王锡朝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姜英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