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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6执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海南龙裕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超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龙裕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欧超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6执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南龙裕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澄迈县盈滨度假旅游区。法定代表人:夏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欧超群,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33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海南龙裕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与欧超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拨被执行人欧超群银行存款260780.96元,在收取案件执行费38150.96元后,将余款22263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海南龙裕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海南龙裕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达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王海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鹂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核:李雪茹 撰稿:李达光 校对:张鹂 印刷:林珊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9日印制(共印10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