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81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奇家与李超旭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奇家,李超旭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755号原告:杨奇家,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陈秀勇,梅河口市海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超旭,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奇家诉被告李超旭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奇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珍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玉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