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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行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谭柏廉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华洲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柏廉,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华洲街道办事处,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土华第一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1934号原告:谭柏廉,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华洲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路88号。负责人:刘敬,职务主任。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土华第一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土华东华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谭浩持,职务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柏廉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华洲街道办事处,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土华第一经济合作社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谭柏廉以被告已就原告的申请事项作出了行政决定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柏廉的撤诉申请是出于自愿,为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撤诉申请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柏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柏廉负担。审 判 长  屈玲红人民陪审员  刘玉玲人民陪审员  曹丽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彭煜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