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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4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黄忠利与万伟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利,万伟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民初4013号原告:黄忠利,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喀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文临,即墨成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爱军,即墨成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伟义,女,195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喀什市。原告黄忠利为与被告万伟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爱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伟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叔嫂关系,被告万伟义系原告嫂子。2013年10月,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搬到原告所有的房屋居住,并损坏了涉案房屋及门窗。现被告仍在原告处居住,经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为原告腾出房屋,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万伟义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叔嫂关系,被告万伟义系原告嫂子。双方因对位于即墨市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巉山村房屋的权属问题发生纠纷,2014年12月25日,原告黄忠利以万伟义为被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争议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即集建(92)字第72790号】为其所有。2015年3月16日、2015年6月23日本院经两次开庭审理后以(2015)即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位于即墨市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巉山村房屋为原告黄忠利所有。被告万伟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6年8月2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2016)鲁02民终7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判决仍在原告黄忠利所有的位于即墨市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巉山村房屋居住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位于即墨市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巉山村房屋,已经本院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审判后作出判决为原告黄忠利所有。二审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腾出房屋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万伟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伟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出位于即墨市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巉山村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即集建(92)字第72790号】。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风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