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吴云秀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秀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刑初2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云秀,女,1989年7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花垣县,苗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南省花垣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云秀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易某、被告人吴云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被告人吴云秀通过微信聊天向被害人李某称自己做面膜微商,以让被害人李某做下级代理为诱饵取得其信任。后被告人吴云秀同时扮演面膜微商、“仓库小楠”两个角色,以“货款”、“代理费”等名义共计骗得被害人李某人民币6260元。另查明,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赔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云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谅解书,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照片材料,微信记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事实、情节,公诉机关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云秀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吴云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云秀犯诈骗罪成立。被告人吴云秀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云秀亲属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云秀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宣告缓刑。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移动电话机一部予以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云秀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移动电话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东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 露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