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督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长沙海太欧林家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省富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海太欧林家具有限公司,湖南省富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督9号申请人:长沙海太欧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麓云路金悦雅苑二期商业14号栋A区梅溪湖创新中心2801室。法定代表人:刘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省富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222号御邦国际301室。法定代表人:刘利元,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长沙海太欧林家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富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25日发出(2017)湘0103民督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湖南省富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湖南省富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湘0103民督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263元,由申请人长沙海太欧林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聂士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