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霍玉娟与好特老、都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玉娟,好特老,都冷,图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1民初2144号原告霍玉娟,女,1984年6月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好特老,男,38岁,蒙古族,牧民。被告都冷,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图雅,女,1984年6月1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霍玉娟与被告好特老、都冷、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玉娟以无法提供被告好特老的准确送达地址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好特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霍玉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玉娟撤回对被告好特老的起诉。审判长包海泉审判员金鑫人民陪审员王桂玲二O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那日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