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谢辉诉被告徐良宏、徐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辉,徐良宏,徐莉,徐茂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1849号原告:谢辉,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秀(系原告妻子),女,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徐良宏,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徐莉,女,198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徐茂金,男,195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辉诉被告徐良宏、徐莉、徐茂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辉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良宏、徐莉、徐茂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辉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20元,减半收取2710元,由原告谢辉负担。审判员 郑娉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