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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管胜红申请执行赵玉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胜红,赵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526号申请执行人管胜红,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赵玉珍,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管胜红申请执行赵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1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管胜红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祁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