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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赖永军与范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永军,范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民初1765号原告:赖永军,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佛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雄,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佛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女,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佛冈县。被告:范小玲,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佛冈县。原告赖永军与被告范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赖永军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永军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永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赖永军负担。审 判 长  胡海英审 判 员  禤佰灵人民陪审员  陈灿开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江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