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赖永军与范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永军,范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民初1765号原告:赖永军,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佛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雄,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佛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女,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佛冈县。被告:范小玲,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佛冈县。原告赖永军与被告范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赖永军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永军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永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赖永军负担。审 判 长 胡海英审 判 员 禤佰灵人民陪审员 陈灿开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江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