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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6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姚朋秋、胡林通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姚朋秋,胡林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6810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6号。负责人:郭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晓旭,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姚朋秋。被申请人:胡林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申请人姚朋秋、胡林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姚朋秋、胡林通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50185.6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姚朋秋、胡林通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50185.6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卓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