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建星与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十里湾村民小组、贺小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星,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十里湾村民小组,贺小锋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311号原告:陈建星,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十里湾村民小组,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贺小锋,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原告陈建星与被告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十里湾村民小组、贺小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陈建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建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57元,减半收取计1929元,由原告陈建星负担。审 判 长 常喜娥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代理审判员 李 素 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缪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