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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建星与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十里湾村民小组、贺小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星,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十里湾村民小组,贺小锋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311号原告:陈建星,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十里湾村民小组,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贺小锋,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原告陈建星与被告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十里湾村民小组、贺小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陈建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建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57元,减半收取计1929元,由原告陈建星负担。审 判 长 常喜娥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代理审判员 李   素   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缪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