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执恢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明柏活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华东文化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明柏活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华东文化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恢178号申请人南京明柏活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柏文化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清凉山公园83号。法定代表人高金叶,明柏文化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柏,1971年9月27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被执行人南京华东文化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文化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79711680-0。法定代表人周忠怀,华东文化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明柏文化公司与被执行人华东文化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华东文化公司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明柏文化公司的原物柜子4个已不复存在,观赏石72块,仅有20余块,且与建筑垃圾堆放在一起,毁坏严重。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第60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苏 泰审判员 孙 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