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执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业曹被执行人刘振东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业曹,刘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1978号申请人陈业曹,男,1959年7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刘振东,男,1964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陈业曹被执行人刘振东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六东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调解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要求被执行人刘振东给付人民币4650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财产查控系统查找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9096.47元,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有座落于六合区雄州街道XXX路XX号XXX园X幢X单元XXX室房屋一套,登记产权人为三人,本院已轮侯查封;但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将被执行人刘振东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月23日5时30分许,本院至雄州街道XX路XXX号XXX园X幢X单元XXX室房屋对刘振东进行拘传,因被执行人不在家中,未能拘传成功。2017年5月30日,本院向申请人陈业曹告知有关执行情况后,陈业曹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笔录、扣划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有关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章跃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