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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学强诉王文鑫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强,王文鑫,王志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993号原告:刘学强,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王文鑫,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兴涛,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康,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刘学强与被告王文鑫、王志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刘学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0元,由原告刘学强负担。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