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学强诉王文鑫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强,王文鑫,王志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993号原告:刘学强,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王文鑫,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兴涛,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康,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刘学强与被告王文鑫、王志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刘学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0元,由原告刘学强负担。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