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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21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河南中融凯泰汽配城开发有限公司与卢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融凯泰汽配城开发有限公司,卢大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184号之二原告:河南中融凯泰汽配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金桥路与陇海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93440852K。法定代表人:苏其苗。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大勇,男,汉族,1970年7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卢大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卢大勇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卢大勇负担。审 判 长  申朝帅审 判 员  黄 玲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秦若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