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执3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郭书李与鲁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书李,鲁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11执3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书李,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鲁胜男,女,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一初字第0184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鲁胜男名下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鲁胜男名下在银行存款3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