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3355朱锦辉与赵辉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锦辉,赵辉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3355号原告:朱锦辉,男,1971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卫东,启东市久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辉,男,1973年6月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锦辉诉被告赵辉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锦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锦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锦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锦辉负担。审判员 施恩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 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