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7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凤弼与李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弼,李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7民初501号原告:陈凤弼,男,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被告:李素明,男,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原告陈凤弼与被告李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陈凤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凤弼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农兴勇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陆 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