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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青岛银色世纪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李传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银色世纪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李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执30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色世纪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7029018XU。法定代表人:王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传忠,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本院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结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济仲裁字第0657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肖冰审判员  李玉广审判员  吴景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