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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献县东生铸造厂与白战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东生铸造厂,白战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453号原告:献县东生铸造厂,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法定代表人:董俊红,经理。被告:白战存,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献县东生铸造厂与被告白战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献县东生铸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文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魏会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