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献县东生铸造厂与白战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东生铸造厂,白战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453号原告:献县东生铸造厂,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法定代表人:董俊红,经理。被告:白战存,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献县东生铸造厂与被告白战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献县东生铸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文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魏会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