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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02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梅芳与刘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梅芳,刘杰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02民初524号原告:林梅芳,女,汉族,1991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被告:刘杰生,男,汉族,1976年4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原告林梅芳诉被告刘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以不需要对被告继续进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梅芳��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星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秋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