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02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梅芳与刘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梅芳,刘杰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02民初524号原告:林梅芳,女,汉族,1991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被告:刘杰生,男,汉族,1976年4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原告林梅芳诉被告刘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以不需要对被告继续进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梅芳��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星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秋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