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付全仁与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全仁,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714号申请执行人付全仁,男,1947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3号楼C座17层340号。法定代表人丁国进,董事长。被执行人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与朝阳路交汇处东南角。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花公路八公里处西侧4号楼。法定代表人郭晓玲,总经理。付全仁与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506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付全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存款可供执行,在本辖区内无房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5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