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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生贵与马耀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生贵,马耀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812号申请执行人张生贵,男,回族,生于1940年1月3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马耀宗,男,回族,生于1976年2月10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张生贵与马耀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原民初字第3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00元,执行费50元,以上标的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耀宗外出务工,无法找到。因其名下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本案依法冻结车辆户籍。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耀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李 广助理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马行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