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26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志家与安图县新合乡古洞河种养殖专业农场劳动报酬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6执15号王志家、安图县新合乡古洞河种养殖专业农场:王志家与安图县新合乡古洞河种养殖专业农场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吉24民终1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王志家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982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安图县新合乡古洞河种养殖专业农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安图县新合乡古洞河种养殖专业农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款30982元,并负担执行费365元,该款已支付申请人王志家。该案执行完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24民终16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安图县新合乡古洞河种养殖专业农场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15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家与被执行人安图县新合乡古洞河种养殖专业农场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