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俞云坤、徐晓林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云坤,徐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2278号申请执行人俞云坤,男,汉族,1970年6月27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徐晓林,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申请执行人俞云坤与被执行人徐晓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做出(2015)渝民初字第02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俞云坤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晓林支付案款22600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329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到房产与市场登记部门、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徐晓林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标的款22600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3290元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徐晓林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姜 波审 判 员 李华兵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龚华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