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5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桂林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春花、刘全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春花,刘全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5民初509号原告:桂林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兴安镇秦皇路延伸。法定代表人:唐亚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瑛,桂林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唐春花,女,成年,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被告:刘全生,男,成年,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春花、刘全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桂林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忠杭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唐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