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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绿晶食品添加剂经销有限公司与长春藤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绿晶食品添加剂经销有限公司,长春藤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928号原告:黑龙江省绿晶食品添加剂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滕建民,经理。被告:长春藤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杨伟宏。原告黑龙江省绿晶食品添加剂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藤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绿晶食品添加剂经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黑龙江省绿晶食品添加剂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金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尹明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