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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2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万汉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汉波,宋志平,宋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万汉波。被执行人宋志平。被执行人宋志龙。关于申请执行人万汉波与被执行人宋志平、宋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鄂城法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万汉波于2017年5月22号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年5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万汉波与被执行人宋志平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申请执行人万汉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申请执行人万汉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1)鄂城法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华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谈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