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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永军与张旭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军,张旭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4民初1006号原告:张永军,男,1968年8月13日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张旭宁,男,1992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原告张永军与被告张旭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军到庭参加诉讼,张旭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永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600,000元及利息36,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利息36,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30日,张旭宁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600,000元用于周转,原告为其提供了担保。借款合同到期后,张旭宁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本息。在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多次催款下,原告无奈于2017年1月4日为张旭宁偿还本金550,000元,2017年2月18日偿还本金15,000元,2017年3月20日偿还35,000元,共偿还本金600,000元,现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600,000元,故起诉。张旭宁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31日��被告向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单位城关信用社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原告以其名下的坐落在恒州镇北岳路路北的商住房(产权证号为曲阳县房权证恒州镇2006-5**号)为被告的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经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起诉讼,2016年11月23日本院(2016)冀0634民初1531号判决书判决:“张旭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600,000元及利息,张永军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张旭宁未归还本息。2017年1月4日原告从其女儿张书林银行卡中取出550,000元代张旭宁向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550,000元,2017年2月18日原告通过其妻子宋海彦代张旭宁向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2017年3月20日原告通过其妻子宋海彦代张旭宁向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原告共计代张旭宁向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从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调取了张书林银行卡的取款凭条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张旭宁借款的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的背面有张永军或宋海彦的签名。原告称还款系张永军及宋海彦经办,故在该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的背面签名。原告提交了(2016)冀0634民初1531号判决书、张永军和张书林载明父女关系的户口本、张永军与宋海彦的结婚证复印件。经审查,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以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向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600,000元提供抵押担保,后原告代被告向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了借款本金600,000元,从而原告取得了向被告的追偿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6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代被告偿还借款后,被告未及时向原告给付所垫付款项,故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因原告要求按年利率6%计算,故该基准利率应以年利率6%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旭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永军6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60元,减半收取计5080元,由张旭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