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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李华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李华文,蒋松燕,吴志珍,冯英芝,黄国华,周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住所地;贵溪市冶金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7241739-4。负责人:蒋建科,行长。被执行人:李华文,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执行人:蒋松燕,女,1979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执行人吴志珍,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执行人冯英芝,女,1986年8月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执行人黄国华,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执行人:周凤琴,女,1977年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上述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各项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华文、蒋松燕、吴志珍、冯英芝、黄国华、周凤琴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72000元;二、在冻结、划拨银行存款不足的部分,扣押、查封、扣留、提取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卫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刘 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