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卫波与侯善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波,侯善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卫波,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烟台市芝罘区亮波五金经销处工作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侯善全,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卫波与被执行人侯善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崔兴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