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启福、李梓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方启福,李梓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3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944597-6,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118-2号3层。法定代表人:周国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启福,男,1957年7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梓银,女,1959年10月23日生,汉族。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方启福、李梓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字第10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方启福、李梓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83024.66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方启福、李梓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3700元。本案诉讼费3674元由方启福、李梓银共同承担,因方启福、李梓银李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产部门、车管所、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方启福、李梓银的财产线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多家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方启福、李梓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方启福、李梓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控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之荣审判员 成 林审判员 陶建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石佳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