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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647号原告:何某,女,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被告:王某,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程晓申 微信公众号“”